WWW.JILINDA.GOV.CN
天气预报:
中文版
英文版
韩文版
日文版
 
   
 
搜索:
 
 
               您现在位置:首页→民生专栏   
  

        
   我省出台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8-5 16:19:11  阅读次数:494
  
  
      为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对廉租房配建的比例、管理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据介绍,《办法》所称配建,是指在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照规划建筑面积的5%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标准的制定、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新建住房项目中按5%的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或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并签订配建合同。所建房屋建设成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规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折抵,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补齐差价。补齐差价所需资金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所规定方式解决。对因规划等原因不能配建或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由开发建设单位异地建设或到指定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配建廉租住房的方式解决。

  廉租住房配建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配套生活设施齐全,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办法》规定,规划部门应当在提出规划条件时,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等事项,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相关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配建合同约定,不符者不予审批。房地产部门应当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确标注,并登记备案。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配建房屋对外出售。同时,住房建设部门将加强对廉租住房配建工程的建设全过程管理,保证住房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廉租住房配建内容。在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廉租住房配建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不符者不予备案。

  廉租住房配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配建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配建的廉租住房作为国有资产,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廉租住房管理机构代为登记,并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保修、维护等义务。按照拥有产权比例缴存相应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来源:吉林省政府网)



  


  
 
 

版权所有 吉林省档案局(馆)
地址:长春市新发路577号 邮编:130051 电话:86-0431-88968991